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73號)、省政府辦公廳《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5〕126號)和江陰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技術轉移機構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澄政發〔2018〕107號)的有關要求,大力培育和發展我市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加快建立與完善我市自主創新與技術轉移服務體系,促進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技術轉移是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
第三條 技術轉移機構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的關鍵環節,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江陰市科技局為江陰市技術轉移機構的管理部門,負責在我市開展業務機構的備案注冊、業務管理和行風監督工作。
第二章 技術轉移機構的業務范圍
第五條 技術轉移機構的業務范圍主要有:
(一)對技術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
(二)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三)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四)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提供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五)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六)提供技術交易信息服務;
(七)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第三章 技術轉移機構的備案與管理
第六條 申請在我市開展技術轉移業務登記備案的技術轉移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江陰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獨立法人機構中內設的技術轉移機構(由依托單位負責備案申報);
(二)有符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的經營理念、運營模式或特色經營項目;
(三)有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有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和設施;
(四)經營狀況良好,有穩定的服務對象和專家咨詢隊伍。
(五)機構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專職人員或技術經紀人2人以上(含2人)。
(六)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章程、客戶管理服務規范和程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登記備案程序:
(一)技術轉移機構根據申請備案的有關要求和具備的基本條件,自愿提出在本市開展技術轉移業務的備案申請。
(二)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組織具備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填寫《江陰市技術轉移機構登記備案申報表》(附件一),并提交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主管部門對紙質材料審核、現場考察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備案。
第八條 申請登記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陰市技術轉移機構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內設機構同時提供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主要管理團隊、業務骨干的證明材料;
(四)技術交易工作的業務規范、管理制度等;
(五)近兩年的《技術轉移業務信息匯總表》(服務企業名稱、項目名稱、合同總金額、實現金額等,附件二);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蓋公章,一式貳份,A4紙正反面打印,按序裝訂成冊(膠裝)。
第九條 主管部門對備案的技術轉移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各技術轉移機構應每年向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技術轉移業務開展和參與技術市場交易等情況,提交《技術轉移業務信息匯總表》。
第四章 扶持與促進
第十條 支持各鎮(街)園區、各部門建立技術轉移機構;支持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會團體建立專業技術轉移機構。鼓勵社會資金、創業投資、金融信貸等直接、間接投資支持技術轉移和產業化。
第十一條 鼓勵境內外專業品牌技術轉移機構在我市設立法人單位或分支機構從事技術轉移業務,與本地技術轉移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條 鼓勵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技術轉移人才教育培訓,建立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
第十三條 根據江陰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技術轉移機構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澄政發〔2018〕107號)文件精神,對已備案的技術轉移機構根據其技術轉移合同實際成交額的2%給予獎補(關聯企業間技術轉移活動除外)。申請獎補時需提供該機構促成的技術合同、金融機構出具給技術受讓方的支付憑證復印件、技術出讓方開具給技術受讓方的收款發票復印件及技術轉移機構服務收入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加大稅收支持力度,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所得,可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技術轉移機構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和江陰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技術轉移機構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享受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第五章 懲 戒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江陰市技術轉移機構備案,并在全市科技企業、科技服務機構中進行通報或公示:
(一)在技術市場服務過程中存在虛報、造假、不誠信經營等情況,一經查實的;
(二)采取不正常方式,進行隱形壟斷經營的;
(三)因從事的經營活動違法受到司法機關查處的;
(四)機構主動申請取消江陰市技術轉移機構備案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陰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 陰 市 科 技 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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