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人社〔2020〕17號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0-04-08

      一、對象標準:對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的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即按5.5%確定;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20%。其他企業裁員率標準按2019年末江陰城鎮登記失業率執行,即按1.75%確定。一般企業穩崗返還標準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響較重,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服務業企業,參照困難企業標準,給予2個月應急穩崗返還補貼。返還標準按我市上年度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水平(1510元/月)和本年度截止到3月31日的月均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其裁員率標準按不高于2019年末江陰城鎮登記失業率執行。

      二、返還流程。穩崗返還政策實行簡易程序,經各部門數據比對完成聯合會辦,核實后符合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條件的企業,無需申請,直接予以返還。各類數據經匯總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各相關部門聯合會辦確定應急穩崗返還的發放企業名單。

      關聯閱讀:澄人社〔2020〕17號《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有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