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第三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0〕3號)關于科技創新券跨區域“通用通兌”政策協同機制的要求,加強對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和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國家戰略的服務支撐,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券政策引導作用,促進省內外優質科技創新資源對我省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開放共享服務,進一步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稱江蘇省科技創新券(簡稱省創新券)主要指利用省級財政資金后補助方式,引導國家和省級科技創新基地、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專業化機構等科技服務機構開放創新資源,為本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備案要求,并取得相應年度入庫登記編號,簡稱企業)的創新創業活動提供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和檢驗檢測等科技服務,對企業購買科技服務給予相應補助。
一、工作思路、基本原則及主要目標
(一)工作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強化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為核心,按照“服務優先、統一平臺、省市聯動、試點先行”的原則,協同構建省、市聯動的創新券政策體系,充分激發創新券政策效力和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為建設高質量創新型省份提供環境支撐。
(二)基本原則
1. 服務優先、簡化流程。按照省創新券企業申領、機構兌付,地方直接資助本地企業的方式執行,簡化操作流程,為各類主體提供便捷服務,讓企業和機構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2. 統一平臺、科學管理。采取電子券形式實施創新券,依托江蘇省科技資源統籌服務云平臺(簡稱云平臺)統一提供全流程線上管理與服務。
3. 多級聯動、協同支持。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縣(市)、省級以上高新區,特別是蘇南自創區內國家高新區(園)設立本級創新券,與省創新券開展協同支持。
4. 試點先行、逐步推廣。按照自愿原則,在支持對象、支持范圍、聯動地區等方面開展分步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三)主要目標
省創新券重點與蘇南自主創新示范區內國家高新區(園)開展聯動,以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檢驗檢測服務為試點,面向長三角地區匯聚一批服務水平和社會信譽度高的科技服務機構,惠及省內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進一步降低企業研發創新成本,科技創新要素流動和技術交易更趨活躍。
二、主要流程
省科技資源統籌服務中心(簡稱省統籌中心)具體負責創新券全流程管理與服務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一)服務機構入庫。按照“全國使用,江蘇兌付”要求,建立江蘇省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簡稱服務機構)庫,入庫的服務機構注冊地無地域限制。高等學校(含二級學院)、科研院所、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國家和省級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可優先入庫,其他具備專業服務能力和相應服務資質的服務機構,經審核通過后入庫。入庫的服務機構在云平臺發布相關科技服務。
(二)地區聯動承諾。有意愿參加聯動的設區市、縣(市)、省級以上高新區(簡稱聯動地區)科技主管部門向省統籌中心提供1:1資助聯動承諾。
(三)企業注冊。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錄云平臺進行一次性注冊,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聯動地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四)省創新券申領。注冊通過的企業登錄云平臺,領取省創新券。每家企業每年領取省創新券的額度不超過10萬元,省創新券額度當年有效,可分多次使用。
(五)省創新券使用。企業接受服務機構科技資源服務,在線確認服務合同后,在訂單支付環節直接使用省創新券抵扣支付實際服務金額的25%,僅需向服務機構支付扣除省創新券后的余款。省創新券使用以本年度預算資金總額為限、先用先得。
(六)省創新券兌付。服務機構完成對企業的服務后,在線提交兌付申請,上傳服務合同、交易發票、銀行流水等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省創新券按季度進行集中兌付。
(七)審核及公示。省統籌中心定期對兌付申請材料進行核準,并在云平臺公示省創新券兌付清單(含受惠企業),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八)資金撥付。在公示無異議后,省統籌中心將省創新券補助資金撥付至服務機構;聯動地區將地方資助經費撥付至相應企業,原則上,應在省創新券資金兌付之后的3個月內完成撥付。
(九)績效獎勵。每年底,省統籌中心對參與省創新券政策服務的省內優秀服務機構,依據其年度累計涉及創新券服務實際總額和服務效益給予最高不超過5%的獎勵,同一法人單位年度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三、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省創新券工作。省科技廳負責創新券制度設計、執行經費預算、管理和監督創新券的使用、開展績效評價等;省財政廳負責從省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中統籌落實省創新券相關資金、對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開展績效管理等;省科技廳、財政廳委托省科技資源統籌服務中心負責創新券全流程管理與服務工作。聯動地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的審核,按照一定比例與省創新券聯動支持本區域企業,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配合開展地方聯動資金的審核發放工作。
(二)技術與數據支撐。云平臺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實現創新券的發放、申領、使用、審核、兌付、監管等全流程線上管理與服務;創新券服務數據應作為大型科學儀器等開放服務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省級科技創新平臺、科技服務機構的績效評估,應將創新券服務業績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三)監管保障。強化信用管理,對于聯動地區科技主管部門、企業和服務機構均實行信用承諾制度,建立隨機抽查機制,提高監管處罰力度。對利用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服務機構,省財政廳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對服務機構存在被企業多次(三次及以上)投訴服務質量和違規等行為的,以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將按照有關程序撤銷其入庫的資格;對不履行聯動承諾的聯動地區,將其撤出聯動地區名單,并按照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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