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印發,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F對該試行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工傷保險條例》發揮了積極作用。為積極應對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向社會征求意見,并充分借鑒周邊縣市先進經驗制定本試行辦法,以利用商業保險的模式來分散企業的用工風險,保障工傷職工權益。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目前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及基金支付范圍均有條件限制。一部分人員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即使參加工傷保險后扣除基金支付的部分,用人單位仍需支付一部分工傷待遇。
通過補充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為本單位就業人員自愿參加商業保險。一旦用人單位所招用的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可通過商業保險來獲得補償,減輕自身支付壓力。
三、補充工傷保險主要內容
(一)保險原則:政府推動、商業運作、參保自愿、分步實施。
(二)具體模式:商業運作模式。由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具體業務,用人單位自愿參加。
(三)保險類型:1、職業補充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在本市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按照自愿原則,為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投保的補充工傷保險; 2、職業傷害保險:本市轄區內的用人單位,按照自愿原則,為本單位超齡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以70周歲為上限)投保的職業傷害保險。
(四)保費標準: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為基礎,為本單位人員購買補充工傷保險。具體保費如下:
單位:元/人/年
(五)享受待遇標準:具體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