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暨陽英才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暨陽英才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陰市本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澄政發〔2018〕7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中共江陰市委關于聚力創新實施“暨陽英才計劃”的意見》(澄委發〔2017〕13號)《中共江陰市委 江陰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暨陽英才計劃”升級版強化高質量發展人才引領的意見》(澄委發〔2018〕65號)《中共江陰市委關于實施“暨陽英才計劃”升級版2.0打造人才引育新高地的實施意見》(澄委發〔2021〕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人才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市政府通過預算安排。根據市年度人才工作重點,專項資金由江陰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人才辦”)統籌平衡后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共同使用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江陰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管理。聯席會議負責政策制訂、項目審議、年度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政策效應評價等。
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江陰市人才工作聯席會議確定的分工,按照職責分別制定條線人才引育具體實施辦法,組織相關項目申報工作,審核申報資格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預算編制,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公開等事宜;負責資金的跟蹤監管和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相關資金的跟蹤監管和績效管理工作,定期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負責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監督,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列入“暨陽英才計劃”支持范圍的各類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引才主體、人才活動以及為人才引育工作提供服務的相關機構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出范圍:
(一)人才補助類:主要包括人才生活補貼、租房補貼、購房補貼、體檢療養補貼、高層次人才獎勵、津補貼等補助類支出。
(二)項目扶持類:主要包括對頂尖人才和團隊、領軍人才和團隊、企業引進高級經營管理人才、高端會計人才、先進制造技能領軍人才、鄉土人才、社會事業領軍人才等人才項目資助。
(三)載體建設類:主要用于對我市引進名校名院名所名企(簡稱“四名工程”)的扶持,對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工作站、外國專家工作室等各類企業引才載體給予資助;扶持各類人才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四)工作運轉類:主要用于各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引才、育才等活動相關費用支出;與相關人才服務機構合作費用支出。
(五)其他支出: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報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所涉及扶持項目的具體申領條件、支持標準、審核要求和評定流程,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同一事項按照“就高不疊加”原則對人才分類分檔給予資金支持。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申請經市委組織部分管市領導簽批,財政部門匯總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報市人大審查通過后批復執行,具體由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分配主要采取項目法,實行項目申報制,方案經市委組織部分管市領導審批后,按規定下達資金使用單位。
第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付程序如下:
(一)各業務主管部門向市委人才辦提交專項經費使用計劃;
(二)市委人才辦匯總審核各部門申請后,根據年度工作方案和預算,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審議各部門資金使用計劃,審議通過報分管市領導審批后報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審核后審批用款計劃或調整指標到各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中各項經費支出須符合財政有關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江陰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江陰市行政事業單位實行網上商城采購的通知》規定,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和網上采購標準的項目,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事項外,各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公開本部門人才資金分配、使用等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每年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支出進行績效自評,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支出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監督,確保扶持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嚴禁截留、挪用。企業、單位或個人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取消或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委人才辦會同市財政局、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期限3年。原《江陰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澄財規〔2017〕4號)同時廢止。
![]() |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版權所有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辦
蘇ICP備05002806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