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江陰)港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試行)(2022—2024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 陰 市 人 民 政 府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江陰)港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試行)
(2022—2024年)
為進一步踐行新發展理念,服務新發展格局,深度融入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長三角一體化建設,加快綠色港口創建,做大集裝箱業務,努力把無錫(江陰)港建設成為產業質態優、樞紐功能強、綠色生態好、港城融合美的現代化港口,現制定無錫(江陰)港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如下:
一、新開集裝箱航線培育扶持
(一)外貿集裝箱航線
1.對在無錫(江陰)港新開韓國、日本、臺灣等近洋直航航線的船公司,新開航線穩定運營滿一年,且年航班達到36個航次的,每條航線扶持300萬元。
2.對在無錫(江陰)港新開運營歐洲、美洲、地中海、大洋洲等地區港口的外貿件雜集一體和包船集裝箱遠洋航線的經營主體,新開航線穩定運營滿一年,且年航班達到10至20個航次的,給予100萬元扶持;對年航班達到20個及以上航次的,給予200萬元扶持。
3.對在無錫(江陰)港新開“江陰—洋山港”“江陰—外高橋”“江陰—寧波港”等外貿定班直航精品航線的船公司,新開航線穩定運營滿一年,且年航班達到52個航次的,給予6000元/航次的扶持。
4.對在無錫(江陰)港新開外貿支線的船公司,新開航線穩定運營滿一年,且年航班達到40個航次的,每條航線扶持20萬元;年航班達到52個航次的,每條航線扶持30萬元。
(二)內貿集裝箱航線
5.對在無錫(江陰)港新開國內沿海直達干線(與現有航線不重復)的船公司,新開航線穩定運營滿一年,且年航班達到36個航次的,每條航線扶持160萬元。
6.對在無錫(江陰)港新開內河支線的船公司,新開航線穩定運營滿一年,且年航班達到80個航次的,每條航線扶持30萬元;年航班達到104個航次的,每條航線扶持40萬元。
二、現有集裝箱航線鞏固扶持
(一)外貿集裝箱航線
7.對在無錫(江陰)港運營韓國、日本、臺灣等近洋直航航線的船公司,每條航線年航班達到36個航次的,每條航線每年扶持200萬元。
8.對在無錫(江陰)港運營“江陰—洋山港”五定班輪、“江陰—外高橋”快航、“江陰—寧波港”等外貿直航精品航線的船公司,每條航線年航班達到52個航次,且年箱量完成2,000TEU以上的,給予每年扶持3000元/航次;每條航線年箱量完成5,000TEU以上的,給予每年扶持5000元/航次。
9.對在無錫(江陰)港運營外貿支線業務的船公司,每條航線年箱量完成2,000TEU以上的,給予該航線每年扶持10萬元;每條航線年箱量完成3,000TEU以上的,給予該航線每年扶持20萬元;每條航線年箱量完成4,000TEU以上的,給予該航線每年扶持30萬元。
(二)內貿集裝箱航線
10.對在無錫(江陰)港運營國內沿海直達干線的船公司,每條航線年箱量完成20,000TEU以上,且年航班達到36個航次的,給予該航線每年扶持50萬元;每條航線年箱量完成30,000TEU以上,且年航班達到52個航次的,給予該航線每年扶持80萬元。
11.對在無錫(江陰)港運營內河支線的船公司,每條航線年航班達到80個航次的,給予該航線每年扶持30萬元。
(三)集裝箱增量
12.對已在無錫(江陰)港運營的外貿支線船公司,外貿航線年箱量達到1,000TEU以上的,給予年箱量超出上年度部分扶持50元/TEU。
13.對在無錫(江陰)港運營國內沿海直達航線的干線船公司,給予年箱量超出上年度部分扶持40元/TEU。
14.對在無錫(江陰)港設立辦事處、運營內貿支線業務且年箱量完成5,000TEU以上的支線船公司,給予年箱量超出上年度部分扶持10元/TEU。
三、重點項目業務扶持
15.支持轉變運輸方式。對在無錫(江陰)港開展散改集、集改散業務且年箱量完成2,000TEU以上的實際控貨人,給予50元/TEU扶持。
16.支持在無錫(江陰)港開展外貿出口業務。對從無錫(江陰)港出口的外貿集裝箱重大項目,年出口重箱完成300TEU以上的,給予外貿代理公司80元/TEU的扶持。因從江陰港出口外貿重箱,確需從周邊港口用汽車調運空箱,給予貨代公司100元/TEU的扶持。
17.支持外貿空箱服務中心建設。對經營上海、寧波至江陰駁船業務的支線承運人開展空箱調運業務,達到2,000TEU的,給予以下扶持:對2,000TEU部分,給予15元/TEU扶持;對2,000TEU以上—5,000TEU以下(含本數)部分,給予20元/TEU扶持;對5,000TEU以上—10,000TEU以下(含本數)部分,給予30元/TEU扶持;對超過10,000TEU部分,給予50元/TEU扶持。
18.鼓勵在無錫(江陰)港開展外貿進口業務。對在無錫(江陰)港年進口重箱完成300TEU以上的,給予外貿代理公司200元/TEU的扶持。
19.支持口岸冷鏈、藥品業務。對從無錫(江陰)港進出口的外貿集裝箱冷鏈、藥品業務,給予外貿代理公司500元/TEU的扶持;對通過江陰綜保區開展進出口的冷鏈、藥品項目,給予外貿代理公司600元/TEU的扶持。
20.支持進出口集拼業務。對通過無錫(江陰)港集裝箱碼頭開展進出口集拼集貨業務的企業,給予400元/TEU扶持;通過江陰綜保區開展進出口集拼集貨業務的企業,給予500元/TEU扶持。
21.鼓勵無錫(江陰)港集裝箱碼頭公司做大做強,設立目標考核。2022年完成集裝箱量達到70萬TEU,扶持200萬元。2023年完成集裝箱量達到85萬TEU,扶持300萬元。2024年完成集裝箱量達到100萬TEU,扶持500萬元。
四、綠色港口創建扶持
22.支持無錫(江陰)港港口企業由傳統碼頭向綠色、智慧碼頭轉型。無錫(江陰)港港口企業首次獲評“亞太綠色港口”稱號給予60萬元扶持;首次獲評省級以上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綠色港口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扶持。“綠色港口”星級提升的,則按照相應星級的扶持額度補足。單個企業不享受重復扶持,按最高額度60萬元扶持。
23.支持無錫(江陰)港港口企業由通用碼頭向專業碼頭轉型。對由“抓斗”作業改為“裝卸船機”作業、由“內場短駁車運輸”改為“全封閉傳輸”、節能改造、智慧信息化等技改項目的無錫(江陰)港港口企業,當年完成項目立項、入庫并實際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30萬元扶持;當年完成項目立項、入庫并實際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扶持。
24.支持無錫(江陰)港散貨碼頭加強環保投入。對采用氣膜倉庫等本質長效抑塵技術的無錫(江陰)港港口企業,當年完成項目立項、入庫并實際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30萬元扶持;當年完成項目立項、入庫并實際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扶持。
25.支持無錫(江陰)港港口企業應用新能源技術。對應用電動、LNG等清潔能源機械(車輛)的無錫(江陰)港港口企業,當年完成項目立項、入庫并實際完成應用新能源投資2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扶持,單個企業項目每年累計扶持不超過30萬元。對使用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風光互補供電系統、水資源再生利用和氫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無錫(江陰)港港口企業,當年完成項目立項、入庫并實際完成可再生能源投資50萬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扶持,單個企業每年項目累計扶持不超過30萬元。
五、港口功能優化專項扶持
26.支持無錫(江陰)港開展洗艙業務。推進無錫(江陰)港洗艙站對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洗艙效能,按照2022年至2024年洗艙船舶數量完成量分別達到80艘、90艘、100艘的目標,對無錫(江陰)港洗艙站給予100萬元/年的運營政策扶持。
27.鼓勵港口數字化平臺建設。支持承接港航大數據平臺,實時反映港口運營情況,提升港口污染物治理能力和港航一體化數據服務能力,打通船港貨江海聯運數字通道,賦能綠色港口升級轉型職能的平臺企業。平臺企業2022年實現國際航行船舶2500艘次全申報;2023年實現國際航行船舶及內貿船舶2萬艘次全申報;2024年實現國際航行船舶及內貿船舶3萬艘次全申報,達到前述指標的,每年給予80萬元運維扶持。
28.鼓勵港口口岸功能完善。支持港口進境肉類口岸建設、運營、招商、管理,每年給予承辦單位200萬元扶持;支持口岸國門檢疫消殺功能標準化、規范化建設,2022—2024年分別完成入境船舶動植物性廢棄物消毒及新冠預防性消毒超過500艘次、600艘次、700艘次的,每年給予口岸檢疫消殺承辦單位30萬元扶持。
六、港口產業鏈拓展扶持
29.鼓勵“港口+”經濟。支持國內外船貨代理公司或分支機構在無錫(江陰)港港口區域設立綜合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總部;支持注冊在無錫(江陰)港港口區域企業利用自身資源,建設大宗商品交易服務、物流公共服務、外貿綜合服務等功能性服務平臺;支持注冊在江陰綜保區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跨境電商、平臺經濟類企業,在無錫(江陰)港開展各類進出口業務;支持船貨代公司及企業發揮攬貨功能,在江陰港集聚箱源。按實際貢獻情況,經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及臨港開發區專題研究后,報市政府批準,按“一企一策”給予扶持。
七、附則
(一)扶持資金預算總額為每年3000萬元,由無錫市、江陰市、臨港經濟開發區三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無錫市財政每年給予扶持資金1000萬元,根據無錫市交通運輸局考核結果支付。江陰市負責制定扶持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并按相關規定及時兌付至申報單位。如企業已申報無錫、江陰市同類政策的,均按就高不重復原則扶持。對企業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扶持資金的,將取消涉事企業扶持資格,對已發放的扶持資金依法追回,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二)本辦法所列集裝箱方面扶持對象為碼頭直接業務往來的船公司、代理企業。本辦法中“現有集裝箱航線”指除當年新開集裝箱航線以外的其他集裝箱航線。本辦法中所指箱量除空箱調運箱量、集裝箱增量外均為本港重箱。每年初由企業根據上一年度完成情況提交申請材料,江陰市交通運輸局會同臨港開發區負責審核。
(三)本辦法由江陰市交通運輸局會同臨港開發區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為適應港口發展新形勢、新變化,可以根據發展實際需要,出臺新的補充規定。如遇國家、省、市財政管理體制和相關政策有調整,本辦法將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