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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解讀2
      發布時間:2022-11-25 15:14

      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據悉,《條例》共13章166條,對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作了全面規范,是我國首部規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規,力圖為行政權力行使“定好規矩”“劃出界限”。

      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的總和。行政機關依法規范行使職權,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既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高效施政,也有利于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此次立法重要出發點之一。為此,《條例》作了相關規定。

      在明確權利保障的原則和要求上,《條例》明確,未經正當程序,不得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行為,選擇行政管理措施或者手段,應當遵循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采用非強制性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實施行政強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審慎決定。

      為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條例》規定,啟動行政程序應當告知參與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并明確當事人參與以及委托代理人、推選代表人參與行政程序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應當就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等事項征求意見,并對行政機關采納意見建議和反饋提出具體要求。

      為維護當事人財產權益,《條例》規定,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征收征用應當給予公平合理補償,明確征用目的實現后,應當及時歸還所征用的財物或者恢復原狀。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妨礙當事人履行行政協議,單方變更或者解除行政協議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明確行政機關違約時當事人權利救濟的渠道。

      《條例》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如,《條例》規定,行政指導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行政機關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從為由,采取對其不利的行政措施。

      除了對行政程序的主體、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為,《條例》還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條例》規定,行政處罰要做到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為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合理、切實可行,《條例》完善了文件的制定和監督制度,要求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制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還要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http://www.yajige.cn/doc/2022/11/25/11053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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