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人社職能部門,各有關單位:
按照《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省政府令125號)第四條“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的規定,根據《市政府轉發無錫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標準的通知》(澄政發﹝2023﹞2號)精神,對我市失業保險金下限標準相應進行調整:
從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下限標準調整為1613元/月。執行對象為2022年7月份在領失業保險金及以后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
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陰市財政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