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sfj/index.shtml
      網站首頁 信息公開 公共服務 互動交流
      當前位置:首頁 > 市司法局 > 通知公告
      關于征求《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08-24 11:20

       

      為了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文件質量,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年94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交江陰市司法局。

      感謝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陰市司法局政策法規科(江陰市文化中路269號行政事業中心318辦公室)

      聯系電話:86862318     傳真 86862318

      電子信箱:jysfjfgk@163.com

                                                                                            江陰市司法局

                                                                                        2023年824

       

       

      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對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持作用,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2〕71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2020〕7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資、政府委托出資、政府通過注資形式委托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條  政府出資主要通過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安排,具體包括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撥改投”資金。

      第四條  各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各項規定,堅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隱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地方融資平臺出資設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回購投資本金、承擔本金損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義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五)違規出借資金;

      (六)以基金支付應當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款項等。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全市政府投資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統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資基金。

      第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授權對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稱“母基金”)行使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滾動發展、防范風險的基本原則。

      第八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兼顧投資收益,堅持落實國家戰略,貫徹省、市決策部署,支持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重點區域發展的政策導向。

      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職責分工

      第九條  為保證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設立的政策導向、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并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制。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委組織部(人才辦)、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商務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農業農村局、審計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大數據管理和政務服務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十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審議修訂基金重要管理制度;

      (二)審定基金設立、退出等重大事項;

      (三)審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

      (四)聽取基金年度工作總結和基金績效評價報告;

      (五)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統籌規劃和運營監督,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牽頭制定基金設立方案;

      (三)負責基金預算管理,協調做好基金資金籌措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規范運作;

      (五)牽頭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制度;

      (六)牽頭組織實施基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七)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辦公室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市級相關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市財政局統一扎口管理市政府投資基金,籌措和撥付財政出資資金,牽頭制定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做好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及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農業農村局、大數據管理和政務服務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圍繞我市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根據部門職能,充分發揮基金支持我市產業發展和轉型升級的作用,做好基金和項目對接服務工作,參與基金的績效評價。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全流程跟蹤基金募投管退,全面分析基金對產業發展的融合、支撐情況;協調金融機構通過“投貸保聯動”等形式促進基金投資效果放大;協調做好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參與基金的績效評價。

      商務局負責圍繞基金招引、項目招引、基金返投等工作,充分發揮基金的招商作用,發揮基金支持我市產業發展和轉型升級的作用,參與基金的績效評價,并及時向各相關部門互通信息,確保針對性匹配有效資源。

      大數據管理和政務服務局、市場監管局負責建立基金登記注冊“綠色通道”,依法為基金及投資的子基金注冊落戶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接受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具體負責基金的投資、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運營中出現重大問題或風險,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處置,維護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資方向與運作方式

      第十四條  基金應當體現國家、省、市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重點發展戰略,圍繞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主要投向支持創新創業創造、產業轉型升級、中小企業發展等領域。聚焦數字經濟、總部經濟、樞紐經濟,重點支持我市“345”現代產業體系。

      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產能等國家、省、市限制行業。

      第十五條  子基金包括專項子基金和市場化子基金。

      (一)專項子基金指由母基金投資設立的直接投資于特定項目的基金,主要針對下列重要產業、領域或者重大項目設立:

      1、落實國家、省、市重大發展戰略及規劃;

      2、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

      3、配合、參與重要的國家級、省級投資基金

      4、其他關乎我市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點或重點領域。

      專項子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財政專項資金“撥改投”。

      (二)市場化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投資,主要針對符合我市具有引領轉型升級、創新驅動發展作用的定位的產業,以及具備一定前瞻性、外部效應明顯的戰略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設立的基金。

      市場化子基金主要運用股權投資方式對企業、項目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組織形式。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合同等,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人、風險防范、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權利和責任等。

      第四章  母基金設立

      第十七條  投資基金實行“母—子”基金管理運作架構。為鼓勵充分競爭,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置多支母基金。

      第十八條  母基金設立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母基金的設立方案建議,可行性研究,報基金管委會同意后,經市政府批準后設立。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設立母基金的依據和目標;

      (二)設立母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母基金擬投領域的行業現狀;

      (四)母基金的出資來源;

      (五)母基金的規模、期限、投資領域、出資比例和讓利政策等;

      (六)對母基金管理人的盡職調查結論;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五章  子基金設立

      第十九條  子基金按照部門提議、科學論證、政府決策的程序設立。

      第二十條  市級相關部門提出子基金發起設立建議,組織開展可行性調研并向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基金的依據、目標、類別、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擬投領域的行業現狀、發展前景及重點項目儲備,基金的財政出資來源等。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母基金管理人對子基金的發起設立建議開展研究,并向基金管委會提出設立方案。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級相關部門修改完善基金設立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母基金管理人做好子基金設立落地指導工作。

      第六章  運作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基金應當在協議(章程、合同)中約定主投領域和地域范圍。

      第二十五條  基金應當在江陰市內注冊。專項子基金全部投資于江陰市內企業。市場化子基金投資于江陰市內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低于市政府投資基金出資金額的1.5倍。

      前款所稱投資于江陰市內企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投資企業的總部、注冊地、重要生產經營地或者主要產品研發地位于江陰市域范圍內;

      (二)與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關系緊密的核心子公司、分公司位于江陰市域范圍內;

      (三)被投資企業獲得投資后,在基金存續期限內將注冊地、重要生產經營地、主要產品研發地或者與生產經營關系緊密的子公司與分公司等設立或遷入江陰市域范圍內(子公司與分公司資產不低于基金對該企業的投資金額);

      (四)在基金存續期限內,被投資企業被江陰市域范圍內注冊的企業收購;或者被投資企業實現的銷售或者利潤,約定通過江陰市域范圍內企業統一結算的。

      (五)經商務局與基金管理辦公室、母基金管理人認定,由基金牽頭招商引入的落地江陰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并購重組為目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七條  堅持程序簡潔、規范高效原則,通過公開征集、重點談判、單一磋商等方式征集,綜合考慮募資能力、團隊業績、專業特長、出資實力等,擇優選擇基金管理人,經基金辦公室審核后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登記備案資質;

      (二)具有健全的投資管理、風險控制、財務管理、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原則上基金管理人在擬設基金中的認繳出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認繳規模的1%;

      (三)團隊成員包括產業、金融、財務、法律等復合型人才,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至少有3個投資成功案例;

      (四)有相應的資金募集能力和投資對象管理咨詢(創業輔導)等增值服務能力;

      (五)基金核心團隊成員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和專業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已募集或取得認繳出資意向規模達到擬設基金總規模50%及以上的予以優先準入;

      (七)自覺執行本辦法相關規定,嚴格履行基金協議約定條款,及時報告投資運作情況。

      加強對基金管理人基金運營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督促管理人建立完善資金管理、投資決策、風險防控、薪酬激勵、信息披露等制度,并將制度建設情況納入基金績效評價范圍。

      第二十八條  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募資作用,加大與國家級、省級、無錫市級基金、央企、地方國企和頭部投資機構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資金、技術、人才向江陰集聚。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費堅持從嚴從緊控制,結合基金層級、類別、規模、投資階段、財政出資比例等因素,原則上母基金管理費計提比例不超過財政出資金額的1%/年,管理費根據母基金的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計提,鼓勵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團隊進行市場募資(不含母基金出資機構募資部分),管理團隊募得資金部分所產生的管理人收益(含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可適當放寬給管理團隊。

      原則上子基金管理費計提比例不超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1.8%/年,管理費根據子基金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計提。對引導作用和社會效益好、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投資階段較早、投資風險較大、返投比例高的子基金,可適當提高管理費計提比例,最高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金額的3%/年。

      第三十條  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

      為更好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按照基金風險、收益偏好和行業支持需求的不同,對專項子基金和市場化子基金設置差異化門檻收益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經基金管委會同意,市政府投資基金出資的門檻收益率可適當降低,超額收益可對其他出資人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三十一條  基金協議中應當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出資或政府投資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終止合作并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協議簽署滿6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財政出資或政府投資基金撥付基金賬戶滿一年,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因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可能嚴重損害政府投資基金利益、聲譽的;

      (六)其他不符合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子基金終止或基金從子基金退出的,基金出資額和歸屬基金的收益等應當及時收回。

      收回的資金及基金其他投資收益、利息等,用于基金滾動投資發展。

      第三十三條  子基金終止或基金從子基金退出,由母基金管理人發起,經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基金的預算管理,編制基金年度資金使用預算,根據財政預算安排及基金投資需要,統籌安排資金。

      第三十五條  母基金應加強基金資金管理,獨立運作,單獨核算。

      第三十六條  母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基金資產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投資間隙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三十七條  母基金應當每半年度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報告基金出資計劃、基金投資運營工作情況和財務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協議(章程、合同)的約定向母基金定期報告基金出資計劃、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基金投資運營工作情況和財務報告。

      基金應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托管協議開展業務,負責賬戶管理、資金結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托管銀行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基金辦公室、基金管理人報送季度資金托管報告,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托管報告。發現資金出現異常流動應隨時報告。

      第八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基金管委會各成員單位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制度,績效評價應重點體現基金對我市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組織全過程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母基金績效評價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基金管委會相關單位具體負責實施,子基金績效評價由母基金管理人會基金管理辦公室及基金管委會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基金管理辦公室和相關部門應強化基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基金績效評價結果與后續出資及管理費支付水平等掛鉤。

      第三十九條  基金投資營運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建立和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決策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的基金設立等投資行為,充分履行了投資決策程序,造成損失或沒有實現預期目標,且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前款所稱市有關決策,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據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要求并履行決策程序后確定的事項。

      第四十條  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對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一條  基金出資參與國家級、省級基金的,執行國家級、省級基金相關規定;與外省、市合作設立基金的,按各方協商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生效實施,有效期至×年×月×日,原《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澄政辦發〔2021〕18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下屬子基金投資體系的工作意見》(澄政辦發〔2021〕20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基金管理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

       

      網站聲明 |  聯系我們 |  網站地圖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版權所有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辦

      蘇ICP備05002806號  蘇公網安備 32028102000565號 網站標識碼:3202810016

      適老化無障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