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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江陰市生態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09-25 16:22

      為了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文件質量,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江陰市生態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107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交江陰市司法局。

      感謝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陰市司法局政策法規科(江陰市文化中路269號行政事業中心318辦公室)

      聯系電話:86862318      傳真 :86862318

      電子信箱:jysfjfgk@163.com

       

       

      江陰市司法局

                                                              2023925

       

      江陰市生態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送審稿)

      第一章    

      第一條  (依據)為了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國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和江蘇省《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持續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探索形成我市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子,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江蘇省吳中區、江陰市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的批復》(自然資函〔2021232號)、《江陰市自然資源領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實施方案》(澄委辦〔202159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生態券,是指土地權利人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土地復墾、生態修復等手段將建設用地轉換為生態用地,形成的生態服務增值部分對應產生的交易指標。本辦法將15年生喬木林地產生的生態調節服務價值設定為1個標準生態券。

      本辦法所稱生態用地,主要包括能夠提供調節服務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地、濕地、綠地、未利用地和陸地水域等能提供生態功能的非建設用地

      第三條  (使用)各類建設項目所需用地,在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前為生態用地的,在首次供地時,應當根據生態價值減少量,購買生態券。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應當繳納生態券的建設用地類型、區域范圍進行調整。

      第四條  (原則)生態券交易管理遵循保護者受益、使用者付費、破壞者賠償的利益導向機制,堅持自愿修復、公開交易、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態券的產生、交易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發改、生態環境、商務、科技、住建、水利、農業農村、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鎮(街)、開發區負責推進用地復墾、生態修復等相關工作,并對修復形成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地、濕地等生態用地的管理利用實施監督。

      第二章  生態券產生與核發

      第六條  (生態券產生地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需要組織編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規劃,指導沿江、沿河、山體森林、基本農田周邊等重要生態功能區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林地、草地、濕地、園地、水域等生態用地的項目實施。

      第七條  (生態券價值確定)生態券價值根據建設用地修復為生態用地后增加的生態調節服務量確定。

      第八條  (生態用地管理)建設用地修復為生態用地的,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后納入相應的地類實施用途管制,并可依法獲得生態補償。

      第九條  (修復條件)建設用地申請修復為生態用地的土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二)符合生態修復和保護規劃的有關規定;

      (三)第三次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中確定的建設用地;

      (四)土地權屬清晰,具有合法權屬來源證明;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不得修復用于生態券交易:

      (一)違法建設用地;

      (二)中國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遺產等保護范圍內的建設用地;

      (三)權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設用地;

      (四)自然災害發生后,地質狀況尚未穩定的建設用地;

      (五)未簽訂退出協議的宅基地;

      (六)其他不宜復墾和修復的情形。

      第十一條  (修復主體)采取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投資、設計、修復、管護全過程。生態修復主體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自主投資、公益參與等其他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修復程序)符合生態修復條件的建設用地,應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生態修復方案,會同專家和發改、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論證或評審后按程序立項。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項目實施主體,具體負責生態修復方案的實施以及項目招投標等事宜。生態修復實施主體應當與生態修復主體簽訂生態修復協議,明確修復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具體實施方案須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涉及公眾利益的需公開征求相關權利人意見。

      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修復申請表;

      (二)土地權利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委托申請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同意修復協議書;

      (五)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生態修復的,還應當提供經村民會議依法決定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修復程序、交易風險等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對符合修復條件的,按修復項目類型分類上報省自然資源廳或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報項目入庫;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退還全部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土地權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按照修復方案組織實施修復。修復項目產生的生態券收益權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融資。

      第十六條  修復項目竣工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修復方案和驗收標準,組織專家及發改、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和鎮街人民政府等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的,按項目層級申請省級或市級驗收。上級部門驗收合格下發批文后,由鎮(街)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將修復項目實施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滿方可核發生態券;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核發生態券。公示期內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核;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經復核異議消除的,由土地權利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生態券。

      第十七條  申請生態券原則上由修復主體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修復合格批復;

      (二)生態券申請表;

      (三)土地權利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委托申請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生態修復人和土地權利人關于確定生態券持有人的協議(生態券可由土地權利人、生態修復人、生態修復施工方持有);

      (五)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修復地塊生態券核算報告。

      第十八條  取得生態券后,土地權利人應當同步辦理原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變更)手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相應修復地塊原有相關權屬證書,發放變更后的相關權屬證書。

      第十九條  生態券應當記載編號、土地權利人、生態券持有人、地塊內生態用地面積、生態券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條(生態價值評估)生態券核算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庫為基期數據,新增加的生態服務價值根據土地利用現狀變化情況確定,新增生態用地通過轉化系數折算為標準生態券。轉換系數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3年發布一次。

      第二十一條  修復為生態用地后,土地權利人不變,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享受生態補償,繼續負責維護對應地塊的生態功能,保障地塊生態服務價值不下降。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全市進行生態服務價值進行監測,根據變動情況,評估生態券供給潛力,保障供需平衡。

      第三章  生態券交易

      第二十三條  生態券交易包括首次交易和轉讓兩類。

      生態券交易需通過政府交易平臺進行,土地權利人首次取得生態券后兩年內必須申請完成交易。首次交易時生態券可以在平臺直接出售給其它購買人,也可以由政府交易平臺收購。政府交易平臺購得生態券后,可以向生態券使用者轉讓生態券。

      第二十四條  生態券使用者需要生態券的必須通過政府交易平臺購買,購買后未使用的生態券可以在生態券交易平臺再次轉讓給其他使用者。

      第二十五條  生態券完成交易后,在修復、復墾地塊上原土地權利人的受益權不受生態券交易完成的影響,依法繼續享受生態補償和其它經營收入。

      第二十六條  (對生態修復人的保護)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年應根據生產成本、供需關系等制定并公布生態券收購最低保護價格。生態券交易起始價格不得低于最低保護價格。

      第二十七條  政府交易平臺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定期公開發布生態券收購計劃,公告交易數量、交易價格及交易規則等信息。

      二十八條  在首次交易中,生態券持有人未能在交易期內完成交易的,由政府交易平臺按照公告的最低保護價格收購儲備;能完成交易的,按照市場實際情況由生態券供需雙方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十九條  生態券轉讓時采取由出售人在政府交易平臺掛牌出售價格、由購買人一次競價的方式進行。生態券交易公告時間截止時,由出價最高的申購人競得生態券。生態券交易公告時間截止時未完成交易的,由出售人收回掛牌申請,重新向平臺申報交易。

      第三十條  生態券成交后,交易雙方應當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雙方依法繳納相關稅費,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新的持有人核發生態券,變更生態券持有人信息。

      第三十一條  出售人申請生態券轉讓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生態券交易申請書;

      (二)已備案配號生態券;

      (三)成交確認書;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生態券使用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新增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生態服務價值減少量核算相應的生態券,并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明確競得人需要繳納的生態券數量。

      第三十三條  土地受讓人在競得土地后,需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繳納相應數量的生態券,或者提交生效的生態券交易協議。

      第三十四條  使用者按規定使用生態券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受讓人領取土地權利證書后,注銷土地受讓人繳納的生態券。土地受讓人因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導致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時退回生態券使用者繳納的生態券。

      第三十五條  行政劃撥土地占用生態用地的,應根據生態服務價值減少量核算相應的生態券,由項目實施單位在土地劃撥前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繳納相應數量的生態券。

      第三十六條  生態券持有人可以一次性或者分割使用生態券。使用生態券時,應當提供生態券原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態券上記載生態券使用信息。

      第三十七條  生態券滅失、遺失的,生態券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聲明期滿30日后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生態券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第五章    

      三十八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公開全市生態券數據管理,建立覆蓋全域生態券信息管理平臺,通過定期對已完成生態項目進行調研督查、實時更新相關數據信息,實現生態功能區數據管理、基本信息查詢、動態監測、實時監管等日常管理功能。

      第三十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態券產生和交易工作開展考核,考核結果將以通報的方式反饋各相關部門。發改、財政、科技、自然資源、住建、水利、農業農村、統計、稅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生態券交易工作中不同地類生態價值轉換系數、生態修復成本等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修復后形成的生態用地的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管理。

      第四十二條  社會公眾對生態券交易工作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權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建設用地修復后原土地使用權人退出的建設用地空間指標由市政府統一調劑使用,調劑價格和調劑收入的分配按市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江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X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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