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又是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的重要環節。開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有助于用人單位掌握自身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狀況,自覺做好預防工作,落實主體責任。
為什么要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江陰地區企業常見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矽塵、電焊煙塵等粉塵類;噪聲、高溫、紫外線等物理因素類;鉛、苯、酸堿等化學物質類以及Χ、γ射線等放射性物質類。
如何進行申報?
無錫市職業健康監管系統
1.打開“無錫市職業健康監管系統”(網址http://58.215.18.202:19022/),注冊并登錄用人單位賬號;
2.選擇申報類型,如實填寫相關信息,進行電子申報;
3.申報表打印蓋章并再次上傳至平臺;
4.監管部門進行審核;審核不通過,用人單位需要進行信息修改并提交;
5.審核通過,用人單位可查看并打印回執表。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類型及具體要求?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包含以下三種類型:
(1)初次申報:剛注冊、未進行過任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用人單位需要進行初次申報。
(2)變更申報: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內容或用人單位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時,按規定進行變更申報。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的項目,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變更申報。
3.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變更申報。
4.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變更申報。
(3)年度更新:用人單位已經通過初次申報的,且距離上一次申報間隔大于11個月,小于13個月,需要更新申報內容。
1.用人單位在依法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并出具報告后應進行年度更新。
2.更新內容含基本信息、職業衛生培訓情況、產品情況、接觸危害因素種類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情況、職業健康檢查情況等。
3.年度更新每年更新一次,11個月<申報間隔時間<13個月,≥13個月視為未及時更新,未開展定期檢測與定期體檢不更新。
未按照要求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后果?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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