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
澄市監不罰告〔2025〕1202525號
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你公司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2024年8月24日,本局收到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投訴函,稱其受中國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處理與“中建”企業字號相關的維權事宜,你公司將“中建”作為企業字號,借助委托人影響力及良好商譽開展的自己的經營活動,容易使公眾認為你公司系“中建”系統內單位或關聯單位,上述行為侵害了委托人的商標權,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侵犯其委托人合法權益。現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請求依法責令你公司停止使用當前企業名稱,并在相關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且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中建”字樣。2024年9月9日,本局收到相關補證材料。
2024年9月19日,本局執法人員至你公司營業執照住所地現場檢查,未發現你公司在該地址存在經營活動。經查詢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你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成立。
2024年9月20日,本局向你公司營業執照住所地郵寄《詢問通知書》(澄市監詢通[2024]12-0920A號),經查詢2024年9月22日代簽收。同日,本局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德享身份證住址所在地郵寄《詢問通知書》(澄市監詢通[2024]12-0920B號),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無法聯系收件人被退回。
2024年10月8日至10日,執法人員多次撥打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內你公司登記的聯系手機號均未接通;撥打聯系固定電話為空號;撥打聯絡員電話,聯絡員稱無你公司聯系方式。
經查,第895891號、第5640152號“中建”商標注冊日期分別為2006年11月07日及2009年12月28日,續展有效期分別至2026年11月06日及2029年12月27日,核定服務項目為均第37類。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于尼斯分類第十二版(2025文本)》,第三十七類為服務項目,包括“建筑服務;安裝和修理服務;采礦,石油和天然氣鉆探”,“中建”商標已經在建筑行業已屬于“馳名商標”。
另根據舉報人的補正材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年7月30日民事判決書((2016)京73民初430號)中認為,2006年12月28日之前,第5640152號“中建”商標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年12月27日民事判決書((2016)京73民初22號)中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第5640152號“中建”商標在相關公眾中享有的較高知曉程度一直持續,至少到2008年3月20日之前已經達到馳名程度,故涉案第5640152號“中建”商標為馳名商標。
經查詢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你公司的名稱為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成立,晚于“中建”商標注冊時間,經營范圍為環保建材的研究、開發、銷售;機械設備、五金產品、電子產品、燈具、裝飾物品、廚房用具、衛生間用具、家用電器、木制品、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非金屬礦物制品的銷售,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于尼斯分類第十二版(2025文本)》,銷售服務為第35類,環保建材的研究、開發屬第6類及第9類,與“中建”商標注冊范圍并不重合。
2023年6月14日,你公司已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終結。
截止2025年2月10日,你公司未受到過行政處罰。
你公司名稱中的字號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相同,且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雖然你公司的經營范圍與“中建”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為類別不重合,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 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對馳名商標享有“跨類保護”,你公司建材類產品的研究、開發和銷售的所屬行業領域與“中建”權利商標所馳名的領域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但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在建筑、施工領域通常存在與之相關的建材銷售經營活動,因此,二者的服務對象重合的可能性較大,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你公司的行為構成足以引人誤認為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的規定,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應責令你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鑒于你公司首次違法,在案發前已破產清算,停止經營,目前客觀上已不存在在經營活動中通過混淆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責令你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擬對你公司不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陳國玲、沈楠 聯系電話:0510-86912160
聯系地址:江陰市徐霞客鎮璜塘金鳳中路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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