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5-01387 | 生成日期 | 2025-03-26 | 公開日期 | 2025-03-26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數據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主題(一級)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題(二級) | 其他 | 關鍵詞 | 法律,機關,政府網站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2025年第三期)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
(2025年第三期)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 公共安全
【案例簡介】
南京某生化公司成立于2002年,具有生產農藥百草枯的資質許可,所生產的百草枯在國內市場具有較高占有率。因百草枯對人體毒性極高,2016年7月1日起,國家先后禁止百草枯水劑、可溶膠劑等產品在境內銷售、使用。此后,該生化公司雖然不再銷售百草枯,但并未對此前已售出的百草枯實施召回,仍有該公司生產的百草枯流通于國內市場,存在較高環境污染和公共安全風險?;谏鲜鍪聦?,2023年2月,北京某環境保護中心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南京某生化公司回收其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百草枯。
【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農藥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經營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南京某生化公司在國家禁售百草枯后,僅停止銷售百草枯并不能真正有效防范風險,應對其此前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百草枯實施召回,以徹底有效防止生態環境風險的積聚擴散,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蘇01民初425號民事判決,判令南京某生化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此前生產并在國內市場銷售的百草枯實施召回。一審判決后,南京某生化公司提起上訴,后因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按其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生效后,法院積極協調當地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同步組建聯合工作組,指導企業制定召回、處置方案,并對召回、處置過程的規范性和有效性進行認證,經確認,所召回的百草枯農藥已全部安全處置。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涉農藥召回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農藥的安全使用對于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眾生命健康權益至關重要。國家歷來高度重視農藥監管工作,專門建立了農藥召回制度以預防潛在的農藥使用安全風險。百草枯具有極高毒性,國家雖禁止了百草枯的銷售、使用,但禁售前流通于市場或留存于農戶手中的百草枯依然對生態環境、生命安全構成風險。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全面考量案涉農藥的環境污染、公共安全風險和企業行為違規性,結合生產者所應承擔的風險防范法律責任,創新消除危險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判令被告企業對此前銷售的百草枯實施召回。同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協同配合,共同監督指導案涉企業全面規范履行民事責任,做好農藥召回的“后半篇文章”。
【政策法規】
《農藥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案例來源:江蘇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