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文件質量,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關于廢止〈江陰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的決定(送審稿)》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于2025年4月9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交江陰市司法局。
感謝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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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司法局
2025年4月3日
關于廢止《江陰市城市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的決定
(意見征求稿)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管委會,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工作,我市擬廢止現行《江陰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澄政規發〔2017〕6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遵照《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錫政規〔2023〕1號)執行。
江陰市人民政府
2025年XX月XX日
市政府關于印發《江陰市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的通知
(澄政規發〔2017〕6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管委會,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靖江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陰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陰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江陰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和管理,推進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無錫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以及經營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等)。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實行收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本市區域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澄部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區域范圍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市財政、地稅、城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和執法保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標準如下:
(一)單位負擔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職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留聘用人員)人數,每人每月4元;
(二)個人負擔部分按照每人每月3元標準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標準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并履行相關批準、備案手續。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委托下列單位收取,并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
(一)在職職工個人承擔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以及代扣代繳的在職職工個人承擔部分由地稅部門負責收繳;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企事業單位其他臨時用工、個體工商戶、無工作單位的暫住戶和居住在本市的其他住戶,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收繳。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區域內的衛生保潔和垃圾收集,并將城市生活垃圾運送至指定的統一垃圾收集點;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統一負責將垃圾收集點的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至垃圾終端處置場所。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有償服務的,除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外,應當支付服務費,費用標準按照價格部門的規定執行。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內的衛生保潔工作,也可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和受托收繳單位不得擴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受托收繳單位應當定期以報表形式, 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情況匯總,并報送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和受托收繳單位,可以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行使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江陰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辦法》(澄政發〔2007〕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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