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5-03574 | 生成日期 | 2025-08-28 | 公開日期 | 2025-08-28 |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數據局 |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 主題(一級) | 綜合政務 | 主題(二級) | 其他 | 關鍵詞 | 法制,法律,政府網站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 內容概述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2025年第八期) |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
(2025年第八期)
【關鍵詞】
新業態用工 職業傷害 行政爭議
【案例簡介】
某日下午14時19分,外賣騎手彭某送達訂單外賣后駕駛摩托車離開。14時20分,彭某與騎電動自行車的顧某發生碰撞,致二人受傷、車輛損壞,彭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經診斷,彭某橈骨骨折。某區人社局在受理平臺公司要求確認彭某系職業傷害的申請后,進行了調查核實,認為彭某是送完訂單準備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不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故決定不予確認為職業傷害。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
【裁判結果】
無錫市梁溪區法院認為,根據《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在接受平臺訂單任務起至完成平臺訂單任務后一個小時內,因履行平臺服務內容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職業傷害。本案中,綜合考量彭某送達訂單外賣后駕駛摩托車離開一分鐘后即發生交通事故、14時20分不屬于常規下班時間、且某區人社局并無證據證明彭某是返回日常居所的途中受傷等因素,從有利于保護受傷害人的角度能夠推斷出彭某系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受傷,應當確認其為職業傷害。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法院與某區人社局進行充分溝通,建議該局啟動自我糾正程序。某區人社局自行撤銷被訴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彭某遂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后某區人社局重新確認彭某受到的傷害為職業傷害。
【典型意義】
新業態職業傷害保障機制關系就業人員的生命健康保障,《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的出臺以及相關省市的試點工作,充分考慮到新業態職業特征,為新業態就業人員撐起了“保障傘”。本案中,法院聚焦爭議實質化解,找準問題癥結,從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個方面,與行政機關深入溝通,建議其結合新業態就業人員的職業特征,對彭某受傷情形綜合考量、認定。最終,法院推動行政機關自行糾正,實現案結事了,依法保障了遭受職業傷害的新業態就業人員獲得及時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政策法規】
《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
第十條 第一款 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職業傷害:
(一)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因履行平臺服務內容受到事故傷害、暴力等意外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接受平臺企業常規管理要求,或者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第十條 第三款 “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指接受平臺訂單任務起至平臺訂單任務完成后一個小時內。
案例來源:江蘇法院2024年度行政審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