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5-04092 | 生成日期 | 2025-10-13 | 公開日期 | 2025-10-13 |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fā)布機構 | 江陰市數據局 |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 主題(一級) | 綜合政務 | 主題(二級) | 其他 | 關鍵詞 | 法律,行政,政府網站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 內容概述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guī)學習(2025年第九期) |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guī)學習
(2025年第九期)
【關鍵詞】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侵權責任 學校管理職責
【案例簡介】
徐某某系某小學六年級學生。2024年1月3日下午,徐某某跟隨老師、同學一起放學下樓,在行至樓梯間平臺時,徐某某摔倒,牙齒磕碰到平臺墻面受傷,帶隊老師隨即聯系家長并陪同送醫(yī)。經診斷,徐某某一顆門牙折斷、唇挫傷擦傷。徐某某的監(jiān)護人認為學校在放學過程中未安排人員在教室至校門路段負責秩序,對學生人身安全監(jiān)管不力,應當對徐某某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學校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8萬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某學校及徐某某所在班級常態(tài)化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向學生強調“不在樓梯上打鬧,按序行走”等內容。事發(fā)地點樓梯上下行采用清晰的黃黑分界線進行分隔,多處臺階及墻面張貼有“小心臺階”“不爭不搶不打鬧”等提示。同時,經法院運用VR3D立體成像技術對事發(fā)現場進行還原,顯示徐某某摔倒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存在缺陷導致。
【裁判結果】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及在案證據,徐某某摔倒受傷并非學校過錯所致。學校已在樓梯、墻面等多處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識,并多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徐某某受傷后,學校及時通知家長、陪同就醫(yī)、配合調查,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蘇0214民初1668號民事判決,駁回徐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校園安全關系著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牽動著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寧。學校應當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但在近年來一些“學生受傷、學校擔責”事件中,學校的責任被不當加重,致使部分學校為防止事故發(fā)生,甚至不愿組織戶外活動,不敢放孩子自由玩耍,阻礙了青少年身心健康發(fā)展。如何給學校和學生“松綁”,讓學校有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促進學生健康快樂成長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對于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受到人身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認定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應當結合未成年人受傷害原因,就學校是否已進行常態(tài)化安全教育、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事發(fā)后有無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并陪同就醫(yī)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僅因事故發(fā)生在校園內就認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進而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的規(guī)范指引作用,糾正“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認知偏見,依法判決已盡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厘清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邊界,釋放“盡職不擔責”的信號,促進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相統一,對引導家庭、學校、社會樹立協同守護理念具有重要意義。
【政策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來源:江蘇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