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內容
2025年6月2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三部門聯合發布2025年第2號公告《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規定: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準予向以后結轉。?
*與境外投資者利潤再投資遞延納稅的關系
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商務部出臺財稅﹝2018﹞102號文規定: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是兩個獨立的政策,抵免新政策不影響遞延納稅政策的效力;
·遞延納稅政策相關文件繼續適用;
·境外投資者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利潤再投資抵免新政的疊加效應=利潤再投資額10%預提稅的遞延繳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10%預提稅的免稅
二、滿足條件
是境內居民企業實際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包括新建、增資(補足原來認繳的注冊資本)、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從事的產業屬于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范圍(非禁止類)。
再投資需至少5年(60個月)以上。
1、以現金形式支付: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
2、以非現金形式支付: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從利潤分配企業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
三、抵免額度
境外投資者可抵免的應納稅額,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從同一家利潤分配企業取得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所得類型為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
3、取得所得時間在再投資時間之后。
舉例:
2025年7月,境外投資者A公司取得境內甲公司分配的利潤1000萬元,形成的抵免額度100萬元。
2025年9月,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許費600萬元,應繳納預提稅60萬元。該特許費為從利潤分配企業甲公司取得,發生在2025年7月之后,60萬元預提稅屬于“可抵免的應納稅額”。
稅收抵免額度調整的情形:
第一步:境外投資者通過被投資企業經由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應用)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后,向被投資企業出具帶有全國唯一編碼的《利潤再投資情況表》等材料,并由被投資企業將相關材料提交境外投資者。
第三步:在稅務部門享受抵免政策優惠時,報送《利潤再投資情況表》、《稅收抵免信息報告表》、《扣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號第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于《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性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是指被投資企業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其中,被投資企業初始變更報告、年度報告和《利潤再投資情況表》中的“主營行業”須保持一致,可按照企業主要經濟活動確定主營行業,當對外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占其增加值份額最大的一種活動稱為主要活動,如果無法用增加值確定主營行業,可依據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或從業人員來確定。
溫馨提示:
根據財稅相關制度要求,稅收政策的解釋權歸財政、稅務部門。如企業對稅收抵免政策有疑問,建議向所在地稅務部門咨詢。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號)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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